(2017)浙1081民初10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庄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庄瑞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786号之一原告: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58号35幢301、302室。法定代表人:林英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瑞雄,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原告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