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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树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644号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翔,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树青,男,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