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中海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海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营市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69号原告:大连中海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54号B-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234911577。法定代表人:蒋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静,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市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5772010X。法定代表人:范立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海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九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中海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海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中海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被告分别负担673元。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