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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丽萍申请执行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王存志、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萍,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王存志,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冯丽萍,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存志。被执行人王存志,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钢。冯丽萍诉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王存志、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丽萍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为8400元,从2015年6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存志、河南申发投资看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冯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王存志、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丽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590.82元、3153.17元本案已冻结,申请人称暂不要求扣划。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0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