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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辉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翰风国际艺术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辉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翰风国际艺术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福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153号申请人:厦门辉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路506、508号国金广场A座12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5660P。法定代表人:黄文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俐娟,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翰风国际艺术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7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61330Y。法定代表人:陈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福寿,男,196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辉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辉天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翰风国际艺术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翰风公司)、陈福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辉天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翰风公司、陈福寿名下价值399224.27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辉天公司诉请翰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98258.93元、陈福寿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00965.34元,对被翰风公司和陈福寿的财产保全范围应以辉天公司相应诉讼请求金额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厦门翰风国际艺术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98258.9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陈福寿名下100965.34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雅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