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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伟杰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725号原告:赵伟杰,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趁英,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闪闪,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伟杰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伟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伟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伟杰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弓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