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彦生与李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生,李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945号原告李彦生,男,194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李刚,男,28岁,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生与被告李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