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玉斌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斌,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262号原告:吕玉斌,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波,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斌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斌以”被告张波现已死亡,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玉斌负担。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