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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江红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江红,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魏江红。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魏江红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金钱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晋021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143200元及违约金10740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执行费2234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