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华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株洲市华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增城市福和镇观塘村。法定代表人原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市华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石峰区田心北门。法定代表人杨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华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24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华晟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卡秀堡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华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