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展望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瑞煜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展望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瑞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展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七丘,统一社会代码:913306217686587749。法定代表人洪国二。被执行人绍兴瑞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宝汇商务大厦1幢1111室,组织机构代码:56334112-2。法定代表人许仙梅。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展望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瑞煜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绍兴瑞昱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展望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122054.50元及相关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5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未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2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