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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遵义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520-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刚,男,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了遵义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遵义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合计人民币66874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8.00元、执行费9090.00元。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及其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因评估、拍卖房屋的时间较长将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房屋的评估、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 守 泽审判员 陈 体 福审判员 方 世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