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韦国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804执353号韦国达:本院执行韦国达被处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韦国达自动履行,执行金额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