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杨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住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就剩余借款本息110214.26元,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9月10日前全部还清,并由担保人吴某某为其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35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