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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8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永彬与许晶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彬,许晶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8138号原告:曹永彬,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宁,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晶,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曹永彬与被告许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彬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