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希刚与孙希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刚,孙希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539号原告孙希刚,男,汉族,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希文,男,汉族,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刚与被告孙希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希刚负担。审判员  吕绍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