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智与被执行人钟明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智,钟明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贾智。被执行人钟明声。贾智申请钟明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跟踪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