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熊新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熊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负责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文辉,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熊新兵,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熊新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新兵应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19749.38元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26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413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的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退回。后本院在司法送达文书网及公告栏进行了公告送达。3、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熊新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2017年8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进行了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熊新兵有一辆赣A×××××哈飞牌小汽车,本院已被查封,由于车辆没有实际被本院控制,不能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新兵名下房产。5、2017年8月21日,本院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通知书,请求协助查找、控制熊新兵。6、2017年8月25日,本院约谈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并送达了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进展及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219749.38元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64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执行费441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熊新兵有一辆赣A×××××哈飞牌小汽车,本院已查封,但由于车辆没有实际控制,不能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显耀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