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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隆德县琳兴商行与任安安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县琳兴商行,任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琳兴商行。住所地:固原市隆德县城。负责人:张琳,该商行经理。被执行人任安安,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好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德县琳兴商行与被执行人任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安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德县琳兴商行负责人张琳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