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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潘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潘德华,潘雪,潘红,潘强,黄麒铭,贵州永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中路62号。负责人:保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德华,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雪,女,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红,女,1993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强,男,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麒铭,男,1972年5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永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贵州济辉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德华、潘雪、潘红、潘强、黄麒铭、贵州永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陆育义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莫玉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