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明忠诉曾内高、云南凯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忠,曾内高,云南凯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579号原告:王明忠,男。被告:曾内高,男。被告:云南凯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丛云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忠与被告曾内高、云南凯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明忠负担。审判员 和慧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