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饶珍梅、廖家兵等与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珍梅,廖家兵,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975号原告:饶珍梅,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兵(原告饶珍梅丈夫),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廖家兵,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广忠,职务:总经理。原告饶珍梅、廖家兵与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饶珍梅、廖家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珍梅、廖家兵以给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珍梅、廖家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饶珍梅、廖家兵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