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明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37号罪犯张明阳,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截止2017年8月2日余刑为1年1个月零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明阳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阳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