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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瞿飞云、胡晓旭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飞云,胡晓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64号申请人瞿飞云,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史俊涛,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玉玲(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胡晓旭,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关于申请人瞿飞云诉申请人胡晓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瞿飞云诉申请人胡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一致同意,申请人胡晓旭偿还申请人瞿飞云借款本金8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290元,共计853290元;申请人胡晓旭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付清。二、申请人胡晓旭若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还款,申请人瞿飞云有权就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晓旭负担。四、申请人瞿飞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钰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