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清富与陈丽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清富,陈丽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清富,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雅贤,1952年9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丽冰,女,1968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再审申请人郭清富因与被申请人陈丽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清富申请再审称: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作价27000元一次付清,并将房照一起给付,当日申请人交清了房款,陈丽冰将房照等交给申请人,应视为交易完成,陈丽冰应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义务。现请求撤销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房款一次付清”是对房款的支付方式的约定,因陈丽冰称郭清富拒绝支付房款,并说房照过户到郭清富名下后才能支付房款。对此郭清富还应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郭清富不能证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要求陈丽冰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无法支持。郭清富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清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