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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审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区华美保温材料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区华美保温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35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292Q。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文,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伟平,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卫东区华美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观上村马棚山西南坡。经营者:张冬艳,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卫东区华美保温材料厂业主,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5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50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卫东区华美保温材料厂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04.1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0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3004.11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罚款共计9012.33元。因被执行人卫东区华美保温材料厂未履行该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罚程序及适用法律均无明显违法之处,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平国土资罚字[2016]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对平国土资罚字[2016]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冯现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