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8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8226陈峰明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明,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8226号原告:陈峰明,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李华,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峰明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峰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峰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陈峰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