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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曹兵、梁鉴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兵,梁鉴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曹兵,男,199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云岩区黔灵偏坡村五组。被执行人梁鉴纬,男,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兴隆西巷252号3单元附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梁鉴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鉴纬归还申请执行人曹兵经济损失21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4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兵以被执行人梁鉴纬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锦审判员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瑞   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