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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广与被执行人南宁市电镀厂,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俞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桂0105执828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广与被执行人南宁市电镀厂,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俞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俞云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刘林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