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房义琴与于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义琴,于宝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115号原告:房义琴,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于宝会,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房义琴与被告于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立案。原告房义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房义琴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