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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房义琴与于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义琴,于宝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115号原告:房义琴,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于宝会,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房义琴与被告于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立案。原告房义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房义琴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