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鲍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631号原告鲍某,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牟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