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菊花和王海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花,王海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1276号原告吴菊花,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王海灵,男,现年45岁,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吴菊花与被告王海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菊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菊花负担。审判员 张德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