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丁友与被申请人彭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丁友,彭武义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财保6号申请人:向丁友,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被申请人:彭武义,男,70岁,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申请人向丁友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武义在古丈县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00000元。申请人向丁友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的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丁友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武义在古丈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向丁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账户××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向丁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