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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青岛新宇航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青岛新宇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45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新宇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春玲,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宇航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行审1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行审14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