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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222号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4-1-1号。法定代表人:金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升国,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春,系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世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