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2月7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熊军,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系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5年5月开始,曾某某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于同年9月逃往外地躲避并更换联系方式。九江县劳动监察局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但曾某某拒不理睬。曾某某共拖欠饶某3等22人工资共计240334元人民币。2016年12月6日22时许,九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科技68号晶思特玻璃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李某、饶某4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吴某、曾某1、彭某、文某、陈某、雷某、饶某1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辩称,其不是拒不支付员工工资,而是当时没有能力支付,其外出不是为了逃避支付工资而是去讨债,更换手机号码是因为手机遗失。辩护人熊军辩称,被告人曾某某主观上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是因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被告人外出时为了民间资本借贷问题,不是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而逃匿;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支付工资的应当是公司,而公司资金链断裂,无能力支付,不是被告人个人问题;相关部门垫付的工资不应当认定为拖欠的工资;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系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该公司2014年3月在九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后,该公司先后聘请了雷某、陈某等二十余名员工。2015年5月开始,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曾某某于同年9月逃往外地躲避并更换联系方式。九江县劳动监察局接到部分员工投诉后,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但曾某某拒不理睬。经九江县劳动监察局认定,该公司拖欠饶某3等22人工资共计240334元人民币。2016年12月6日22时许,九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科技68号晶思特玻璃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施某、吴某、曾某1、彭某、文某、陈某、雷某、饶某1的陈述:他们曾在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老板是曾某某,9月份曾某某离开公司,并拖欠了他们的工资,后来他们到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公司员工22人,都被曾某某拖欠了工资。2、证人李某、饶某4的证言:他们分别是九江县沙城工业园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是九江县招商引资的企业,落户于沙城工业园,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曾某某,法人是他的弟弟曾某2,但未参与管理。该公司试投产后一直未正式投产运营。2015年8月份就有部分员工到工业园管理局反应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工业园管理局与曾某某联系,让他解决工资问题,曾在电话中提到让政府垫付工资,同意公司破产,但其本人一直未露面解决工资问题,也未启动破产程序,一直拖延。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经过九江县沙城工业园招商引资,其在九江县沙城工业园创办了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其本人。因为个人征信问题,可能在金融机构无法贷款,2014年4至5月份,将法人换成了其弟弟曾某2,但公司日常管理和决策都是其决定,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办公司期间由于大部分资金是民间融资来的,需要支付利息,公司资金链逐渐断裂。2015年陆续有债主到厂里闹事,因为欠下巨额债务,公司经营不下去。2015年9月29日开始,其不再在厂里出现。厂里最高峰有40余名员工,陆续有人离职,最后有20多人的工资没有结清,金额一共28万余元。2015年9月29日至今,其多次接到政府部门的电话、短信,要求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置好公司出现的债务及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大约在2015年10月时候,其当时在深圳,劳动部门要求其前往公司核准工人名单以及工人欠薪情况。因为自身所欠的巨额债务,当时思维比较乱,其回避了九江县劳动部门处置拖欠工资的一系列工作,后来因为欠债压力大,对政府部门、一些债权人的正常通信进行回避。2016年10月份,其启用了新的手机号,以前的手机号就打不通了。劳动部门介入后,其本人一直在外地躲避跟政府部门的人交涉,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九江县范围内一直使用135××××6699这个号码,事发后停止使用了。4、企业登记信息。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5、被拖欠工资的21名员工入职申请表、劳动报酬明细表、考勤表。6、被拖欠员工投诉书、调查笔录。被害人夏某1、夏某2、计某、吴某、陈某、谢某1、周某、黄某、施某、彭某、雷某、罗某、饶某2、骆某、饶某3、占某对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他们工资向劳动部门进行了书面投诉和反应。7、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通知短信。九江县劳动监察局向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调查公司工资支付情况通知书,并向被告人曾某某135××××6699的号码发送了相关信息。8、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送达现场照片、通知短息。九江县劳动监察局向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上述责令向22明员工支付240336元劳动报酬的改正书,并向被告人曾某某135××××6699的号码发送了相关信息。9、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系被抓获归案,且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作为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且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的人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其长期躲在外地不予处理,在劳动监察部门向其经营的江西省晶通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22名员工240334元的工资,并发短信告知其本人后,没有采取合法手段依法处理,没有积极面对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宜,而是仍然在外地躲避,不予理睬。以上事实已清楚的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后果,而仍然为之,不论其逃匿的最初目的是什么,均不能否定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故意。另外,其他单位垫付劳动报酬的,不影响追究被告人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