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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明江与赵庆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江,赵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03号申请人:王明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庆刚,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江与被执行人赵庆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