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明江与赵庆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江,赵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03号申请人:王明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庆刚,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江与被执行人赵庆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