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胜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刑初80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胜桥,男,1955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同年3月15日经罗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辩护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110271673。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胜桥及其辩护人方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胜桥到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富豪足疗店”内按摩,在付款结算时发现女技师何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便以何某偷走自己的1000元钱为由,要求其赔偿,遭拒后对何某实施殴打、恐吓,逼迫何某拿出自己的3800元钱后趁机强行夺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肖某、丁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胜桥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胜桥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胜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方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发生系事出有因;2、被告人自愿认罪,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罗田县司法局认为李胜桥对犯罪行为悔意深刻,社区矫正环境良好,适宜非监禁刑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胜桥到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富豪足疗店”内按摩,在付款结算时发现女技师何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便以何某偷走自己的1000元钱为由,要求其赔偿,遭拒后对何某实施殴打、恐吓,逼迫何某拿出自己的3800元钱后趁机强行夺走。另查明,被告人李胜桥所得的赃款38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取得了被害人何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被害人何某报警案发。(2)户籍证明,证明:李胜桥、何某的主体身份情况。(3)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李胜桥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何某的3800元现金的部分来源。(5)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何某身上携带的3800元现金里没有李胜桥丢失的1000元现金。(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李胜桥钱包内有从被害人何某强抢的3800元现金。罗田县公安机关已将扣押中的3800元现金发还给何某。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2时许,何某在三里桥“富豪足疗”工作时,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客人来按摩,何某和客人到二楼的按摩房内按摩,男子要求和何某发生性关系,但是,何某不同意,然后男子拿出钱包称自己的钱包内的1000块钱不见了,但是他还是决定先按摩,按了一下头之后他想脱何某的裤子,被何某拦住了,然后他就说不按了,还穿了衣服,还说帐不结了。何某让他把老板的点钱结一下,男子给了何某100元钱,何某给客人找钱,男子称自己的钱不见了,何某就和男子争了几句,男子就一个劲的用手打何某的头和脸,然后何某说男子丢的1000元钱,她帮忙出了,让男子不要再打她了,何某在上衣腰间搜出了一卷钱准备数1000元钱给他,但是男子直接将一卷钱全部抢走了,何某要拿手机报警,那个男的把何某的手机也抢去了,中间还摔了一下,把手机的后盖摔掉了,之后男子就下楼走了,走之前还让何某一个小时不准出来。后来,肖某叫何某下楼,她看到何某的脸上有伤,就问了一下情况,何某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下,过了一会,男子又返回来说他的手机不见了,后来店里的其他人不让男子走,但是男子还是跑了,他的摩托车(车牌号鄂J×××××)在店门外放着。何某的身上带了有3800元现金,38张的一百元面值人民币。何某的手机是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手机电话号码是138××××1520,手机是在2016年2月购买的,当时花了1190元钱。3、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3时许,李胜桥和黄某说自己喝了酒,后来中午又敲了背,付账的时候发现随身携带的1000元钱被偷了,李胜桥向按摩的女人要钱,对方不承认偷了他的钱,他就抓那个女人的头发。后来按摩女拿了一把钱出来,李胜桥就将那一把钱抢了过去,当时他没有数多少钱。他准备走的时候,被店里的人拦着,他就把摩托车放在了店门口。后李胜桥和黄某一起数钱,有38张100元面值的,还有一些其他面值的零钱。李胜桥找黄某商量说让她帮忙把钱还回去,把摩托车骑回来,黄某没答应。后来黄某看到李胜桥的手机在她家的沙发上放着。(2)证人肖某、丁某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与何某陈述所证内容基本一致。(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2点多,张某到“富豪足疗”店去玩,当时肖某和丁某在一楼,小何(何某)在二楼帮人按摩。过了十多分钟,二楼下来了一个六十多岁的客人,匆匆忙忙的把摩托车骑走了。肖某喊了小何一下,过了大约有五分钟,小何披头散发满脸是血的下来了,小何说她被刚刚那个男的抢了三千多元钱和手机,还把她打了,小何说那个男的威胁她,不要她喊,要她一个小时再下来。张某等人商量报警,过了几分钟,那个男的又骑摩托车回来,他说他的手机不见了,他手里还拿着一部手机,对小何说你把手机给我,我就把你的手机给你。并要搜小何的身,张某没有让那个男子搜小何的身,过了十分钟左右,那个男子就跑了,过了一会那个男子又要骑摩托车(车牌号为鄂J×××××),张某没有让他骑,那个男子就自己走了。(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胡某的老公李胜桥中午在“兄弟鲜蛙王”餐馆吃饭,他喝了好多的酒。当天李胜桥的手机和一盒40元的黄鹤楼香烟放在门口的台子上,后来是邻居给胡某送过来的。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张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照片中的“5号”(李胜桥)就是2016年2月16日下午在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富豪足疗店”内殴打并抢店内足疗师何某的人。辨认人肖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照片中的“9号”(李胜桥)就是2016年2月16日下午在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富豪足疗店”内殴打并抢店内足疗师何某钱和手机的人。辨认人何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照片中“2号”(李胜桥)就是2016年2月16日下午在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富豪足疗店”内殴打并抢自己钱和手机的人。辨认人丁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照片中“10号”(李胜桥)就是2016年2月16日下午在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富豪足疗店”内殴打并抢店内足疗师何某钱和手机的人。5、伤情照片,证明:2017年2月16日何某脸部受了伤。6、被告人李胜桥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16日上午,李胜桥用工商银行的卡取了1000元钱,身上还有500元钱,后来花了一些钱,身上还剩1199元现金。中午,李胜桥在凤山镇“鲜蛙王”酒店喝了白酒,在13点30分左右,李胜桥到“富豪足疗店”按摩,李胜桥到了足疗店后和一个女技师一同到二楼,李胜桥付账的时候发现自己的钱包里的1199元钱少了1000元,只剩了199元。李胜桥让女技师赔钱,女技师不同意,李胜桥左手抓着女技师的头发,右手按住她的肩膀将她按在地上坐着,女技师咬了李胜桥的右手食指一口,他用右手打了女技师的头和脸几下,李胜桥对女技师说:“你偷的钱不拿也要拿出来,不然我捂死你”,随后,女技师从身上拿出一卷现金交给李胜桥,后李胜桥就下楼,足疗店有一男两女把李胜桥的摩托车拦住不要他走,接着李胜桥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又上二楼找手机,找到手机后要骑摩托车离开时,被足疗店的人拦住,李胜桥就步行离开了。李胜桥回家的路上碰到邻居黄某,让她帮忙数了一下钱,一共是3925元钱。李胜桥和黄某说要退回去,后来没有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桥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胜桥退清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和罗田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李胜桥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胜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怡焕审 判 员 陈志全人民陪审员 张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