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石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363号科达斯特恩(常州)汽车塑件系统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74013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