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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水秀与罗建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水秀,罗建福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2153号原告:罗水秀,女,195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系原告罗水秀之子),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柳江县。被告:罗建福,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水秀与被告罗建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水秀以自行与被告罗建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水秀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水秀负担。审判员  韦旋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柳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