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执行陶彪、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陶彪,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河,男,生于1979年7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陶彪,男,生于1979年11月8日,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云飞,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显,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州市恒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陶彪、南阳禹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