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初83号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416400488-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十五路中段路东(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同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松,系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地址:务川自治县杨村新区国投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开国,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启贤,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家红,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MBOR83605M。地址: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福泉街。法定代表人李青松,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第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号*号楼*栋*层***********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不服投诉处理)一案中,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再庆人民陪审员 李英桥人民陪审员 汪在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德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