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联合与张军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联合,张军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3070号原告:赵联合,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军旺,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联合与被告张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联合与被告张军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联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3年至2004年被告张军旺先后5次借我人民币380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近期我因需要资金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借故推诿,故诉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军旺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但我已以物抵债用我购买的车辆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赵联合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五张,证明被告张军旺向其借款38000元;被告张军旺对原告赵联合提交之借条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赵联合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03年至2004年被告张军旺先后五次向原告赵联合借款3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借赵联合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赵堡张军旺2003.7.26”“借条借赵联合人民币捌仟元整赵堡张军旺2003.7.28”“借条借赵联合人民币贰仟元整张军旺2003.9.1”“借条借赵联合壹仟伍佰元整张军旺2004.2.14”“借条借赵联合人民币贰万元整张军旺2004.2.27”。2017年7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张军旺称其已用车辆向原告以物抵债,双方至今未进行清算;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之借条为证,依法应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称其已以物抵债用其车辆向原告折抵借款,原告对此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旺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原告赵联合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军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人民陪审员 李战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院印)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