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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冉周林冉剑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冉周林,冉剑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87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周林,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冉剑豪,男,1988年2月9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冉周林、冉剑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胡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