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9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与温建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温建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4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街房管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76028353C。负责人:侯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祯,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温建鹏,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与被告温建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支行负担。审判员 於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