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志飞、李平等与马君礼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飞,李平,马君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742号原告:杨志飞,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李平,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保华,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君礼,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飞、李平诉被告马君礼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22元,减半收取为40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