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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彭文洪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彭文洪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路369号星城荣域综合楼二栋9楼。法定代表人,吴佳。委托代理人黄昔文,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彭文洪,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辩护人陈赛标,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彭文洪犯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湘0103刑初640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彭文洪的控诉。原审自诉人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人彭文洪某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和自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湖南君庭景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自诉;二、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刑初640号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