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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行忠、陈庸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行忠,陈庸新,郭荣,陈晓春,福安市田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杨行忠,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庸新,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郭荣,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晓春,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住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树柏。申请执行人杨行忠、陈庸新与被执行人郭荣、陈晓春、福安市田园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