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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东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71号罪犯张东东,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张东东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4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东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东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