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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龙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98号原告:龙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朱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龙某与被告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某负担。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敏 微信公众号“”